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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内对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已有规定。201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支持慈善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含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关税司表示,该政策可满足我国日常接受境外捐赠所需。
疫情发生以来,海关总署已经发布公告2020年第17号,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
财政部关税司进一步表示,当前,疫情防控涉及面广,国内外踊跃捐赠。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公告还明确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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